2012年5月13日 星期日

跨海婚外情怎麼「辦」? 境外通姦與域外通姦之法律適用性


台灣之光王建民驚爆婚外情,引發各界探討通姦罪是否該廢除的議題。刑法通姦罪在國內施行多年,然而早在二、三十年前就有團體提出通姦除罪化,認為通姦與公益無關,毋須公權力介入,建議廢除。但衛道之士認為有違傳統道德,因此迄今通姦罪依然存在。

本次事件發生地點為美國,是否適用於台灣的通姦罪?若事件發生在其他地區,是否會影響其刑責的有無?





 一、配偶在境外(如:美國)通姦:不適用我國通姦罪

在國外犯罪罰不罰?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我國通姦罪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合刑法第七條所定的處罰規定。所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例如美國)與人通姦者,並不適用於我國刑法,在刑事上不會受到刑責處分。



二、配偶在中國大陸通姦:適用我國通姦罪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又第七十六條規定:「配偶之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而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重為婚姻或與非配偶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者,免予追訴、處罰;其相婚或與同居者,亦同。」

  因此在大陸地區與人通姦者,得依照台灣刑法第二三九條通姦罪之規定處斷。故於大陸「包二奶」可適用我國通姦罪,原配可依刑法第二三九條之提出刑事告訴。


三、配偶在港澳通姦:不適用我國通姦罪

  針對港澳地區,台灣另外制定了較兩岸條例更為寬鬆的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在香港或澳門或在其船艦、航空器內,犯下列之罪者,適用刑法之規定:三 臺灣地區人民或對於臺灣地區人民,犯前二款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但依香港或澳門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香港或澳門居民在外國地區犯刑法第五條各款所列之罪者;或對於臺灣地區人民犯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且非該外國地區法律所不罰者,亦同。」

  因我國刑法通姦罪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且通姦行為港澳地區法律所不罰。
所以在港澳地區與人通姦者,並不適用於我國刑法,不會受到刑責處分。


其他資訊請見:http://www.wunanbooks.com.tw/Epaper2.aspx?EID=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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