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日 星期日

都市更新條例是惡法?你不可不知的《都市更新條例》



文林苑都更拆屋惹議,行政院長陳冲於3月30日重申,《都市更新條例》有重新調整的必要,內政部應可很快提出修法的想法和方向。北市府昨緊急宣布暫停所有委請市府拆除拒遷戶的都更案,共有33戶得以緩拆。 

北市府周三動用千名警力拆除王家兩祖厝,引發各界撻伐。台北市政府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委員的3名律師宣布辭去委員,此案更引發網友積極討論轉貼許多觀點與懶人包。究竟,文林苑王家案暴露了《都更條例》的哪些陷阱? 




一、大家都想都更我就必須搬家?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達到一定比例之所有權人數及土地、建物樓地板面積等條件,即得提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審議。又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一規定,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得以權利變換方式,或協議價購買實施;協議不成立者,得由實施者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 也就是說,臺灣的都更法令是採多數決定:只要六成的住戶同意都更,就可以送事業計畫。形成「少數必須服從多數」,嚴重違反憲法賦予人民的居住遷徙自由。 

二、我不想參與都更了,可以反悔嗎?

《都更條例》第22條表示:當地主可反悔、撤回已簽署的都更同意書,但必須提出可說服建商的理由。其條例看似合理,但因何謂權利義務未明定,故實行上的困難度極高。已簽署同意書的地主實際上難以撤回同意書,而對於不簽署同意書的地主,其意見該如何看待,條文內也未明定。 

三、堅決不肯搬遷,政府代建商「依法執行」拆我家?

按《都更條例》第25條之一表示, 都更案談不攏的拒搬遷戶,建商可付錢請政府代為徵收;又按第36條表示,建商更可委請政府代為拆除拒搬遷戶,可限定半年內拆除,最長延展到1年半。這兩條法條使建商可輕鬆排除拒遷戶,以多數決定為由委請行政機關介入,政府機關又可「依法行事」的徵收或代拆,實屬霸王條款。 


文林苑都更案凸顯了許多都更程序的盲點與漏洞。我們應積極了解《都更條例》,學習自救與自保,不讓權益白白拱手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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